聚丙烯酰胺―检验规则

时间 2023-05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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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聚丙烯酰胺     文章录入:巩义新奇化工



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。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检验。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
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。

固体产品每批不超过 1 t,胶体产品以每釜为一批。

按 GB/T 6678―1986 第 6.6 条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。

聚丙烯酰胺固体产品采样时,用采样器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 3/4 处采样。用四分法将所采样品缩分至不少于 20O g;胶体样品采样时,用玻璃管或聚乙烯塑料管插入至桶深的 2/3 处采样,总量不少于 2OO mL。分装入两个清洁、干燥、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,密封。瓶上贴标签,注明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。一瓶供检验用,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。

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。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整批产品不能验收。

采用 GB/T 125O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。

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》的规定办理。